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20191028)
1、最高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110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315)
《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发〔2019〕23号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
(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三条 法研所在组织人民法院类案同判专项研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第四条 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
(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案号;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信息。
第五条 审管办收到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立项并将有关材料送交法研所。
第六条 法研所收到审管办送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
第七条 审管办收到法研所送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分工,将初审意见送交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形成复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管办收到业务部门的复审意见后,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提请审委会就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条 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后,审管办应当及时将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报送单位,并按照该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与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审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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